姓是统一的,即姓族本身未有层次区别,虽有氏为分支,江西邹氏,但没有更小的姓族。而氏却可以是多层次的。一个大氏可以包括由其分化出来的若干小氏。从史料看,这在商代比较明显,卜文所要论述的商代晚期青铜器铭文中的所谓“复合氏名”即显示了此种多层次的氏的存在形式,江西邹氏。多层次的氏组织随着血缘关系与其作用范围的减弱而渐渐不再盛行,渐向单层次发展。但较大的氏组织内仍包括若干分支,只是分支未必皆另立新氏。 女子不论出嫁与否,皆有同定的姓。但女子出嫁前与父同氏,出嫁后属夫氏,所以可以夫氏为称,江西邹氏,但亦可以仍以父氏为称。此从周代青铜器铭文资料可知,如:父为其女制媵器,在铭文中称其女名为“夫氏加女姓”,如辅伯鼎铭。出嫁女子在夫家自己制器亦自称其名为“夫氏加己姓”。夫为其妇制器,在器铭中称妇名为“妇之父氏加妇之姓”,如善夫旅伯鼎铭。可见出嫁女子在夫家并未完全失去自己的父氏。
其五,“氏”亦可专指族氏这种血缘亲族组织之名号,也可以说只是一种标志。如《左传》中可见有“某氏之族”之称,如“游氏之族”,细析之,所谓“某氏”在这里实*专指该族氏之名。又如《左传·隐公》:“公命以字为展氏” [26] ,即是命以“无骇”之字“展”为其氏名,称展氏。郑樵《通志·氏族略》列举了多种氏名来源,如“以官为氏”、“以地为氏”等,此种“氏”均是指族氏之名号。“氏”亦与“姓”一样,具有名(族名)实(族之实体)两种含义。由此也可以进一步领悟到作为亲族组织的氏的一个重要特征,即凡称“氏”,皆表未该亲属组织有自己独特的名号。按照典籍中旧有说法,也可以说是有个独特的家名。所以所谓“立氏”不仅意味着在组织上相对**,而且意味着起一个足以表示其**性的名号。
其六,在西周、春秋时代,作为贵族家族之“氏”,虽本身是血缘组织,但往往不是以单纯的血缘组织形式而是以一种***、***、经济共同休的形式存在,其自身只作为这共同体的**。此种共同体有时亦可以“氏”相称。如《左传·昭公》记载昭公伐季氏,叔孙氏之司马言于其众曰:“我,家臣也,不敢知因。凡有季氏与无,于我孰利?”皆曰:“无季氏,是无叔孙氏也。” [10] 可见这些家臣、私属是将“我”归入叔孙氏之内。此时的叔孙氏严格起来讲,不是指叔孙氏家族组织,而是指包括其家臣、私属在内的共同体。但是,此种用法的“氏”显然是由“氏”的亲属组织含义引申而来,并不能因为有此种用法,而认为所有的“氏”皆是指此种共同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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